花蓮車禍,事後地方法院員工以刑逼錢.


本人2012年10月去花蓮旅遊發生車禍,我方開車,對方騎摩托車,當時警察處理完現場後只警局做筆錄.我方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證實對方違規穿越槽化線切進我的車道,撞我汽車左前方.對方去完醫院,回警局做完筆錄,雙方開始談和解,一開始對方超兇的,後來看了行車紀錄器,對方要陪我們修車錢,我方載他們去幫他修機車他們順便領錢要賠修車錢給我們.對方醫療由我方強制險理賠.因為出遊在外,想趕快和解,對方一直拖到晚上,處理員警都離開了!!他們還在猶豫要不要簽和解.後來旁邊有一員警建議他們如有保險就可以請保險公司賠我們修車錢.所以當時就決定由對方保險公司理賠我方修車錢後.沒簽和解書,各自離開警局.
事隔兩個多月後,12月中保險公司聯絡我們說對方沒賠我們修車錢,而卻已經申請完醫療費,然後隔幾天就收到花蓮地方法院調解通知要所償精神賠償10萬元.經通知前往調解才知道對方原來是花蓮地方法院的職員.調解時我們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及影片.都沒幫助,對方不看也打死不認錯,只說誰叫你要撞到我.明明就違規,態度囂張又惡劣.還要我們當場跟他道歉,一直說你不賠我10萬塊就要告你刑事傷害.因為我們不想一直跑花蓮跑法院,提議用一萬塊錢和解!!但是對方獅子大開口,還說不給我們以後要提更多,我們也沒辦法付這筆錢.所以和解不成.
1.當天他提出交通隊的初步分析表,分析是我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是未注意前方車輛.結果與當天情形完全不同!!!於是我們找到寫初步分析表的員警,他說警局沒有提供他行車紀錄器的資料.只有幾張事發後的照片,請問這是員警的疏失嗎??我們可以申訴嗎??
2.對方出車禍挫傷是禮拜三,結果第四天(禮拜六)才去看醫生.又寫腦震盪又寫椎間盤突出.這是不是有問題??
3.對方說如果車禍鑑定我方只要有1%過失就成立過失傷害,不僅要判刑罰款,他們也可以跟我方求償撫慰金與精神賠償.是真的嗎??那對方如果過失99%都沒事嗎??受傷就可以跟對方要錢嗎??((如果真的這樣也難怪現在那麼多人製造假車禍))
4.我方一直有意想跟他和解,但是對方因為好像懂法條,我們也不是在裡面工作的,對方好像仗著法院自己人態度非常不好.我們可以移轉到台北嗎??((好像要自己寫狀紙,有人可以協助嗎??))
5.對方說已提刑事民事訴訟,但不知道哪時才會收到傳票,如果要跟他打官司,我們可以事後跟他求償所有的交通費與律師費或精神賠償嗎??((因為這件事身心疲憊,因要出國打工遊學工作都找好了.但是飛機票還有簽證費都要即將要浪費掉了!!))
6.可以以行車紀錄器資料請警員將他們開立罰單嗎??


才增點5,我不想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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